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性侵未成年人等7種嚴重情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不僅是父母 還包括其他人
   《意見》有44條具體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意見》所稱的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根據規定,7種情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公安發現未成年人受威脅 可帶離監護人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將其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公安民警在具體的執法過程當中該如何判斷危險狀態?
   在昨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說,需要根據現場當時的情形來判斷。第一種情況,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根據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做出判斷。第二種情況,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的,要瞭解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是否經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傾向,比如長期酗酒、吸毒等。第三種情況,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主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無人照料的時間等因素判斷。
  民政部門承擔兜底監護人的責任
   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呢?
   根據《意見》,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都有權申請。
   在昨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介紹說,在沒有其他監護人可以指定的情況下,《意見》明確民政部門要承擔兜底監護人的責任。
   《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同時,《意見》還增加了會商制度。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與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及親屬進行會商,根據案件調查評估報告和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等情況,做出這個孩子是否回到監護人身邊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 中新  (原標題: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7情形 監護人資格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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